變更調解筆錄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YV-112-家親聲-169-2025011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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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調解筆錄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原為夫妻,婚後育 有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戊OO(下合稱未成年子女,若單指其中1人則逕稱其姓名),然隨著戊OO愈加成長,聲請人愈加發現其面貌與聲請人並不相似,經聲請人攜同戊OO進行親子鑑定,始發現2人並不具血緣關係,聲請人因而訴請離婚。嗣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調解條款第4點約定「乙○○應自民國109年4月份起至民國114年11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關於以甲○○為要保人、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戊OO、乙○○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及以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匯入甲○○上開之存款帳戶。」(下稱系爭第4款約定),第5點則約定:「乙○○應自民國114年12月份起至民國119年3月份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上開四、之保險費新台幣30,000元,並匯入甲○○上開之存款帳戶。」(下稱系爭第5款約定)。兩造調解程序時就給付保費數額計算,係以全家五人保費每年約56萬6,239元為據,聲請人於114年11月前每月負擔53%、114年12月後每月負擔64%。惟有部分保單經相對人持以質借(附表編號3、18),有部分保單屆期毋庸再繳保費(附表編號4、31、34之1、34之2)或即將屆期(附表編號37、38),經聲請人向保險人表示撤銷而為終止(附表編號26、36)或經相對人終止保險契約(附表編號22),或有部分保險契約非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應給付之保險契約(附表編號16、17、19至21、27、31至33、34之2、35、39至41),均不應列入全家五人年保費計算範疇。且雖調解程序時約定聲請人應將聲請人為要保人、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相對人,但保險人認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聲請人之保險契約,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已不具有保險利益,變更要保人為相對人屬違背強制規定而無效。綜上,本件有情事變更,仍依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給付保險費顯失公平,爰請求變更系爭第4款約定為6,200元、系爭第5款約定為6,100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調解時並無約定比例或依比例每年調整之約定 ,係依估算之全家每年保費56萬6,239元,由兩造平均負擔算出每月23,593元後(計算式:566239÷24=23593.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湊整數為25,000元;而三名子女成年後毋庸給付扶養費,聲請人有餘裕多給付,故為30,000元。聲請人當時急於離婚,已自行考量後果,保單屆期或有部分保單被保險人非未成年子女,為聲請人於調解當下即能預見,而終止保險契約或拒絕變更要保人則為聲請人自身行為,均難謂情事變更。又相對人雖有終止保單或持以質借之情,係因聲請人當時以各種理由短付保費和扶養費,相對人已經盡可能維持保險契約,仍力有未逮,無奈之下只好終止或質借,且相對人自己也有支付保費,當然可以質借。兩造既經調解成立系爭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由任意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無變更之必要等語置辯。 三、按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83條第3 項之規定,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又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OO、丁OO 、戊OO,嗣於109年3月1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並於調解筆錄約定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有系爭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2064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4、31、34之1、34之2之保險契約已屆期 ,而附表編號37、38保險契約即將屆期等語,查附表編號4、31、34之1、34之2之保險契約分別於111年1月18日(聲請人所列附表誤載為111年1月9日)、111年6月24日、109年11月18日、110年2月11日繳期屆滿;附表編號37、38保險契約則分別於113年5月12日、114年11月29日繳期屆滿,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20428011號函暨檢附保險契約資料(下稱全球函覆資料)、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4日兆產個保字第1125400278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下稱兆豐函覆資料)、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陳報狀(下稱遠雄函覆資料)、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112)三法字第00775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下稱三商函覆資料)可查(本院卷一第179至181、187、207至209、225至229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9頁),固堪認定。然聲請人自承調解討論時有看到相對人提出之附表(本院卷二第51頁),而相對人於調解時所提出之附表,其上已有各保險契約生效日及繳期若干年之記載,經本院核閱108年度家調字第2064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無訛,故任何人能輕易計算保險屆期之時間;況調解時聲請人亦委任訴訟代理人在場參與,聲請人與訴訟代理人共同評估保險是否屆期並無困難,保險是否屆期自為聲請人於調解當時所能知悉之事項,事後主張情事變更,委無理由。 ㈢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26、36之保險契約已為聲請人所撤銷等 語,查此些保險契約經聲請人撤銷,有保單資料查詢、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康健(總)00000000000號函可證(本院卷一第44、45頁),相對人對此二保險契約形式上為聲請人解約亦無爭執(本院卷二第49頁),亦堪認定。然此為聲請人片面解約,係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並非客觀上有何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若能依此認係情事變更,豈非容任聲請人以個人行為片面毀棄系爭調解筆錄,殊無此理。 ㈣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6、19至21、27、31至32、34之2、35、 40至41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附表編號17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庚OO(相對人之母)、附表編號33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聲請人、被保險人為己OO(聲請人之母),附表編號27保險契約則因保險公司拒絕變更要保人,故要保人仍為聲請人,以上保險契約均不符合「相對人為要保人、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之條件等語。查附表編號16、19至21、27、31至32、34之2、35、40至41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附表編號17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庚OO、附表編號33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己OO,有全球人壽函覆資料、遠雄函覆資料、附表編號27保險契約查詢資料、三商函覆資料、兆豐函覆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20001951號函暨檢附之保險資料、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安達保字第1120000781號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台壽字第1120002979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可查(本院卷一第207至211、187、47、179至186、225至229、169至171、177、173至175頁),固然可認上開保險契約有部分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部分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兩造或未成年子女之情。然承前,相對人於調解時所提出之附表,其上已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記載,並無隱瞞聲請人之情事,聲請人若認為以此列入附表內作為計算基礎有所不公,當能於調解當下表示同意與否,尚無日後反悔之理。至附表編號27之保險契約雖因保險人拒絕變更要保人而仍維持為聲請人,但調解筆錄中清楚載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要保人應變更為相對人,聲請人同意偕同相對人辦理變更」等語,故兩造於調解當下之認知即為聲請人同意共同支付該筆保單費用,尚不因日後不能變更要保人名義而有異。 ㈤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22之保險契約為相對人所解約,附表編 號3、18之保險契約經相對人持以質借等語,查附表編號22之保險契約經相對人於110年2月24日解約,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4日台壽字第1102640340號函、112年4月26日台壽字第1120002979號函暨檢附保險資料可證(本院卷一第43、175頁),且上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5頁),自可認定。然聲請人自承109年5月起因發現有繳期屆滿及解約之保單及信用卡債權,故扣減保險費用等語(本院卷二第41頁),且兩造針對短付一事已達成和解,聲請人應給付109年5月至111年2月間短付之金額,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和解筆錄可查(本院卷二第5、6頁),堪信聲請人有於109年5月起短付系爭第4款約定所示金額之情。聲請人雖因認相對人有未經同意刷卡之情而有信用卡債權,並申告相對人妨害電腦使用、詐欺、侵占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971號不起訴處分(本院卷二第9至16頁),又聲請人自稱發現有繳期屆滿及解約之保單等,竟未訴求正當法律途徑,逕自違背系爭第4款約定,相對人為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仍須繳足保費,聲請人此舉必然造成相對人之經濟負擔,是相對人因而持以質借或解約,毋寧是聲請人無故短付系爭第4款約定之金額所造成,無由任聲請人自己違約在先,再稱有情事變更之情。是聲請人以此為由,請求變更調解筆錄系爭第4款約定,自無足採。 ㈥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至4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相對人, 應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無效,亦非屬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之標的契約等語。然查,聲請人訴請確認附表編號1至4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無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36號判決駁回確定(本院卷一第355至366頁),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確有何因情事之變更,致 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顯失公平,而有變更系爭調解解筆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當中系爭第4款、第5款約定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裁定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契約生效日 契約繳期 保費 1 全球人壽 0000000000 乙○○(甲○○) 乙○○ 0000000 30 6958 2 全球人壽 DU004165 乙○○(甲○○) 乙○○ 951225 30 17996 3 全球人壽 ES018132 乙○○(甲○○) 乙○○ 970501 20 57204 4 全球人壽 DR032750 乙○○(甲○○) 乙○○ 960119 15 57432 5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丙OO 0000000 30 5230 6 全球人壽 DR006876 乙○○(甲○○) 丙OO 950423 30 6547 7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丁OO 0000000 30 3905 8 全球人壽 DR005962 乙○○(甲○○) 丁OO 950328 30 9600 9 全球人壽 DR058608 乙○○(甲○○) 丁OO 960828 30 6163 10 全球人壽 DR024708 乙○○(甲○○) 丁OO 951110 30 10616 11 全球人壽 FM000229 乙○○(甲○○) 丁OO 980730 30 2214 12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乙○○(甲○○) 戊OO 0000000 30 3835 13 全球人壽 DR025936 乙○○(甲○○) 戊OO 951117 30 33108 14 全球人壽 DR058652 乙○○(甲○○) 戊OO 960828 30 5789 15 全球人壽 FM000230 乙○○(甲○○) 戊OO 980730 30 2152 16 全球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30 6655 17 全球人壽 DU002161 甲○○ 庚OO 950712 20 14690 18 全球人壽 ES026141 甲○○ 戊OO 980416 20 88608 19 全球人壽 FF008053 甲○○ 甲○○ 980731 30 8398 20 全球人壽 I0000000 甲○○ 甲○○ 990716 20 24556 21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20 3212 22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乙○○ 0000000 20 3212 (已解約) 23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20 4689 24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丙OO 0000000 20 4621 25 中信人壽(台灣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20 4719 26 新光人壽 0000000000 甲○○ 乙○○ 0000000 30 4260 27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乙○○(甲○○) 乙○○ 0000000 20 5475 28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丁OO 0000000 30 3550 29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戊OO 0000000 30 3480 30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丙OO 0000000 30 3170 31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910624 20 29352 32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甲○○ 甲○○ 0000000 30 5060 33 富邦人壽 0000000000-00 乙○○ 己OO 0000000 10 42996 34之1 兆豐產物 0208NCIC700024 甲○○ 乙○○ 0000000 1 3325 34之2 兆豐產物 0208NCIC750048 甲○○ 甲○○ 0000000 1 3335 35 康健人壽(安達人壽) TWVL295280 甲○○ 甲○○ 0000000 00000 (000年1月13日未繳保費失效) 36 康健人壽(安達人壽) TWV0000000 甲○○ 乙○○ 0000000 00000(000年3月30日解約) 37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乙○○(甲○○) 丁OO 930512 20 13403 38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乙○○(甲○○) 戊OO 941129 20 12605 39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丙OO 丙OO 0000000 20 22876 40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甲○○ 甲○○ 960110 20 9246 41 三商人壽 000000000000 甲○○ 甲○○ 940322 20 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