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2-家財訴-7-20250205-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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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805,5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665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