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YV-112-重家繼訴-15-20241202-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謝○○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謝○○ 特別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侯怡秀律師 被 告 謝○○ 謝○○ 謝○○ 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