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YV-112-重家繼訴-15-20241202-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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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謝○○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謝○○ 特別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侯怡秀律師 被 告 謝○○ 謝○○ 謝○○ 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