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YV-112-重家繼訴-36-20250116-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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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梁○ 法定代理人 劉○○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被 告 劉○○ 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柏亘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兩造未 能協議分割甲○○之遺產,爰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然因甲○○之弟梁○○於另案起訴主張甲○○積欠其借款新臺幣1074萬元未清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21號事件審理,且經判決認定甲○○與梁○○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梁○○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參。而甲○○是否積欠梁○○債務,關乎甲○○遺產範圍之認定,準此,本件遺產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係以上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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