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YV-112-重家繼訴-36-20250217-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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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梁○ 法定代理人 劉○○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被 告 劉○○ 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柏亘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字第○○號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另案訴訟業於114年1月3日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字第○○○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附卷為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