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YV-113-亡-10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詳主文所示),無配 偶及子女、直系血親,原設籍於雲林縣○○鎮○○路00號,嗣於民國48年1月15日遷入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因行蹤不明,於72年1月17日經高雄○○○○○○○○註記於48年1月15日行方不明,且經查詢有關甲○○之在監在押資料、通緝資料、入出境資料、殯葬設施使用、社會局安置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領取資料、社會福利津貼、勞保老年給付、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等紀錄,皆查無甲○○之行蹤,應認甲○○至遲於72年1月7日已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均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113年10 月29日高市鼓戶字第11370579900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資料及清查人口名冊、內政部移民署函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文、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文、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入出境查詢資料、勞保投保查詢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健保投保查詢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為證。本院參酌上開事證,堪認甲○○至遲於72年1月17日即已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