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YV-113-亡-19-20241231-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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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OO 非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失 蹤 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00號)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二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 項所示)之外甥女,因被繼承人吳美智之繼承問題,為本件利害關係人。甲○○於民國91年2月7日出境至南非經商,失去行蹤,迄今已逾22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5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甲○○之入出境資料、健保就醫紀錄、社會福利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財產所得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 IR系統查詢結果、高雄市社會福利平台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1日函暨使用殯葬設施資料、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113年4月22日函暨戶籍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4月8日函暨甲○○國外聯繫資料等件在卷可憑。準此,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甲○○自91年2月7日出境後,自斯時起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5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甲○○自91年2月7日失蹤,計至98年2月7日失蹤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