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YV-113-亡-22-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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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唐澤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甲○○之女,甲○○自民國 80幾年間即音訊全無,且其戶籍經高雄○○○○○○○○於民國90年12月28日逕遷至該所,至遲於斯時起即行蹤不明,因失蹤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請求為宣告甲○○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亡 字第22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及卷宗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纂詳,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甲○○係自90年12月28日失蹤,失蹤當時尚未滿80歲,迄今已逾7年,且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甲○○死亡,應予准許。又查,甲○○係自90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97年12月28日失蹤已滿7年,故應推定甲○○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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