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YV-113-亡-25-2024111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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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香迪(京股) 失 蹤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號)於 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 人甲○○(年籍如主文所示,下稱失蹤人)於民國110年3月6日失蹤,當時已滿93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檢察官,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聲請人主張 失蹤人於000年0月0日生死不明之事實,已提出110年3月6日高雄○○○○○○○○親屬鄰里長訪查表、戶籍及殯葬設施使用、入出境、勞健保、刑案、所得查詢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甲○○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110年3月6日失蹤時已滿80歳,至113年3月6日為止 ,計3年,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