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亡-31-2024112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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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外甥孫。甲○○於86年9月24日自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離家未返,經甲○○之胞妹即聲請人之祖母丁○○○於86年9月26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迄今逾27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身分證、戶口名簿、親屬 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甲○○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甲○○近7年之相關資料,且迄今未尋獲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勞保健保查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4月24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4月25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4日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113年4月26日函檢附甲○○相關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佐。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4日函載稱:本案經登入內政部警政失蹤人口系統查詢,顯示旨案民眾(即甲○○)家屬於86年9月26日向本局報案協尋,迄今未尋獲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綜觀上開事證,應認甲○○至遲於86年9月26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甲○○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3年5月23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甲○○死亡,應予准許。 五、甲○○既自86年9月26日失蹤,計至93年9月26日,已滿7年,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