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YV-113-亡-38-20250328-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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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O雄 失 蹤 人 甲○○ 原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甲○○(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父張O珊,母張陳O娥,失蹤前最後住所:住○○市○○區 ○○路00號)於民國50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應更正為「宣 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父張O珊,母張陳O娥,失蹤前 最後住所:住○○市○○區○○路00號)於民國50年9月24日下午12時 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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