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YV-113-亡-39-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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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傅○賩 失 蹤 人 甲○○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於民國91年8 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甲○○(年籍如主文所示 ,下稱失蹤人),於民國84年8月9日前往臺東、花蓮辦事時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鈞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84年8月9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 明之事實,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勞保、健保、入出境、殯葬使用、聲請人之妻張儷齡之證詞為證,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84年8月9日失蹤,至91年8月9日為止,計7年,依 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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