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YV-113-亡-42-20241029-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何富驊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失 蹤 人 何安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安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於民國○○○年○ 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為聲請人之養 父,失蹤人甲○○於民國80年間離家,失去聯繫,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即失蹤,失蹤人甲○○失蹤時已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等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 、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本案經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查詢,以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均查無甲○○之失蹤報案紀錄,有該局113年5月30日高市警治字第113334684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就醫紀錄、最近5年財產所得資料、在監在押及刑案前科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等紀錄,失蹤人於00年0月00日出境,其餘皆無失蹤人相關資料,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資料、健保Web IR查詢系統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5730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85年8月12日業已失蹤(當時為80歲以上),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為可採。又本院於113年7月19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9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2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3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準此,本件失蹤人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合於首揭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查,甲○○係0年0月00日生,其於85年8月12日失蹤,已年 滿80歲,計至88年8月12日止,失蹤已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