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YV-113-亡-44-20250310-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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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郭郡欣 代 理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方信翰 失 蹤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甲○○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巷○○○號)、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住所 :高雄市○○區○○巷○○○號)均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 十二時死亡。 宣告失蹤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 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上開各失蹤人之遺產分別負擔新臺幣壹 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丁○○、甲○○、丙○○及乙○均係80歲以 上之人,其中丁○○、甲○○及丙○○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經列管為失蹤人口,至乙○則亦於同年7月25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俱已逾3年,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113年3月 22日高市旗山戶字第11370118600號函附辦理死亡宣告名冊、失蹤人4人之戶籍資料、丁○○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照片、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8日總處資字第112002061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8月28日移署資字第112010380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8月30日健保醫字第1120117265號函附該署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8月28日保普老字第1121305889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5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3315048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2月15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144400號函附殯葬系統與大高雄墓政業務資訊管理系統查詢頁面等證據為憑。此外,並有失蹤人4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勞保局WebIR系統資料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3年6月24日高市警旗分治字第11371195000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高雄○○○○○○○○通報失蹤人口通報單、高雄○○○○○○○○113年6月21日高市旗山戶字第11370254800號函附失蹤人4人與其家屬之戶籍資料或申報戶籍資料、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113年7月23日國人勤務字第1130193387號函、國家人權博物館113年7月23日人權典字0000000000號函、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3年8月6日國陸人勤字第1130140859號函、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3年8月4日後高雄管字第1130013846號函附甲○○、乙○之軍中服役資料、臺北市後備指揮部113年8月5日後臺北管字第1130010445號函及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13年7月31日後基隆管字第1130005427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是以,經詳閱上開各證據等全卷資料,俱查無失蹤人4人之行蹤或足證業已死亡之相關證明,自堪信失蹤人4人俱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均已逾3年。又本院前於113年9月4日裁定准許對失蹤人4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已屆滿6個月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4人陳報其等生存,或知其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以丁○○、甲○○、丙○○於109年7月28日失蹤屆滿3年之最後日終止時即112年7月28日下午12時,推定為其等3人死亡之時,至乙○則於109年7月25日失蹤屆滿3年之最後日終止時即112年7月25日下午12時,推定為其死亡之時。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