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YV-113-亡-46-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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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OO 失 蹤 人 乙OO 原住○○市○○區○○街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聲請宣告乙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住○○市○○區○○街0巷00○0號)於民國11 3年6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失蹤人乙○○之母(年籍 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因失蹤人乙○○尚有保險需其本人領取,但故失蹤人乙○○行蹤不明,聲請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聲請人於民國89年起即未能再與失蹤人乙○○取得聯繫,後查悉失蹤人乙○○於106年6月8日出境,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8月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乙○○之入出境資料、健保就醫紀錄、社會福利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財產所得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 IR系統查詢結果、高雄市社會福利平台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2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636500號函暨使用殯葬設施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0日高市警治字第11333886400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準此,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乙○○自106年6月8日出境後,自斯時起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8月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失蹤人乙○○自106年6月8日失蹤,計至113年6月8日失蹤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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