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亡-5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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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漁船之雇主,民國111年9 月6日17時左右,乙○○搭乘○○○0號,在外垵漁港南方約0.5浬(北緯23度32.8分 東經119度28分)出海捕魚,不慎落海失蹤至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1年餘,爰依法聲請對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查失蹤人在台居 留地址為「澎湖縣○○鄉○○村000號之10」,有失蹤人居留證可佐,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該址所在地即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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