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亡-68-20241129-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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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OOO 失 蹤 人 OOO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李上卿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如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為聲請人之堂兄,甲○○於民國96 年間不明原因離家後,即音訊全無、未返家,依聲請人祖父OOO之代筆遺囑所載,聲請人之父親即第三人OOO與甲○○為不動產之共有人,請依法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堂兄,固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堪認雙方具有四親等旁系血親關係,參諸聲請人係主張其父親OOO與失蹤人依聲請人祖父OOO之代筆遺囑所載,為不動產之共有人等節,惟李慶春現尚生存,有李慶春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既未釋明其為失蹤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無從認定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而得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