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亡-7-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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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杜楚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杜楚雲(男,民國14月11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於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杜楚雲(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 )之戶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經逕遷至高雄○○○○○○○○○,斯時已行蹤不明,且屆齡94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2年度民參字 第20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偵查卷宗所附之相關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7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因失蹤人於109年9月24日失蹤,計至112年9月24日已滿3年,故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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