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YV-113-亡-81-2024101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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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年高齡94歲,籍設高雄○○○○○○○○,父母均歿,未婚無子女,在臺無其他親屬,於110年7月7日經列管為失蹤人口,另查無失蹤人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公職、公教或軍職人員退撫給與、勞保退休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等項,亦查無其入出境資料、安置紀錄、殮葬紀錄、健保資料、在監在押紀錄紀錄,足認甲○○至遲於110年7月7日(斯時91歲)行蹤不明,失蹤迄今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高雄 ○○○○○○○○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7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303717000號函暨清冊、113年7月18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33583670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7日總處資字第113001852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8日保普老字第113130480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113年7月16日高市榮字第1130008600號函暨協查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0年5月21日移署資字第110005535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單、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18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737200號函、e化健保系統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參以上開戶籍資料顯示甲○○於110年7月7日起註記為失蹤人口,堪認甲○○至遲於110年7月7日起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