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YV-113-亡-84-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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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非訟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香迪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街○○○巷○○號)於民國 一一三年七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詳主文所示)現年高 齡100歲且至今行蹤不明,前於民國110年7月7日經警方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2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經本院核 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民參字第20號偵查卷宗無誤,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本件失蹤人係自110年7月7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而失蹤人年滿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節,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應予准許。又本件失蹤人係於110年7月7日失蹤,計至113年7月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失蹤人於113年7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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