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YV-113-亡-9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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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OOO 代 理 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O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 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失蹤人甲○○○原住○○市○○區 ○○○00號,於民國70年8月1日經遷出登記,此有失蹤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應在臺南市。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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