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YV-113-亡-93-20241120-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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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玉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 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失蹤人甲○○原住臺北市松山 區,於民國84年9月26日遷出國外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應在臺北市松山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