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YV-113-亡-93-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玉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   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失蹤人甲○○原住臺北市松山 區,於民國84年9月26日遷出國外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應在臺北市松山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