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亡-99-20241129-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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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往股檢察官 失 蹤 人 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於民 國47年1月18日經行方不明,今年已高齡94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60多年,爰依法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13年度民參字第39號偵查卷宗所檢附:失蹤人之入出境資 料、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社會局安置紀錄、社會生活(健保 就醫及勞保、社會福利、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 國軍退輔會之相關給付)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戶籍資料、在 監在押紀錄、通緝記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