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YV-113-司家他-146-20250219-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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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6號 相 對 人 黃OO 上列聲請人潘OO與相對人黃OO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85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起至聲請人終老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635元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11月1日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8,484元。如有一期遲誤或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均已到期。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13 年10月22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係家事事 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請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其非訟標的價額為1,516,200元(計算式:12,635元×12月×10年=1,516,2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