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YV-113-司家他-149-20250116-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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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9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 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 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家救字第32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而上開事件,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關於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於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之扶養費用31,530元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500 元;另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 元。故本件聲請人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共計為2,500 元,依上開裁判結果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