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司家催-217-20241030-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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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彥鋌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彥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路○○○巷○○○號五樓之一)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樓之1)於111年3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13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2年6月12日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13 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