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司家催-219-2024110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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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周○順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曾○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曾○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里○○○路○○○巷○弄○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 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弄○號)於112年3月9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12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周○順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41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乙份為證(均影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