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司家全聲-4-20241030-1
字號
司家全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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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施俊丞 相 對 人 王玉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家全字第六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 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