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司家拍-10-20250120-1

字號

司家拍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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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郭璧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留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又被繼承人尚積欠地價稅新臺幣(下同)296元、金融機構債務781,826元,是為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及債務,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 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依聲請人所提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被繼承人僅遺有存款1,067元,則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倘不予變賣,顯無法清償債務,亦無法償付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財產種類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28平方公尺 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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