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司家拍-8-20241107-1
字號
司家拍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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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金儒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之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股及國泰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3股暨其等於變賣前所發放之股票 股利,均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路00號13樓之3 )於98年6月29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業已登報,而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至今尚需償還聲請人代墊管理費用、本件程序費用及債權人台新銀行未受償債權。高雄地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無非是據債權人援依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此足徵該親屬會議顯難或無法召集,進而難期待得為准予變賣遺產之同意。又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無義務就其遺產再為管理,且由渠等既已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拋棄繼承權,可知顯已不願再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糾葛;再者,現代工商社會人民遷徙頻繁,親屬間之情誼淡薄,親屬會議之召開尤其不易,遑論,其他親等較疏遠而年紀老大長輩之親屬會議成員還願意出面,為其遺產相關事由召集及出席親屬會議,並做成相關同意或決議。又按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結論,末按本件公示催告期限已滿,且大部分債權人已經法院拍賣不動產後分配受償,聲請人即應將現存尚有之遺產即零股股票予以變賣換價為現金,是依民法第1179條、第1181條規定,為清償債務,請准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股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3股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高雄地院99 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地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刊登廣告證明單、收支明細表、查詢資料申請書、律師事務所函、分配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高雄地院支付命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執行命令、收據、繳款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94號、99年度司家聲字第397號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高雄地院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清償債權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在卷可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