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YV-113-司家拍-9-20250224-1
字號
司家拍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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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江本善即被繼承人郭文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41 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7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茲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為清償債務而有變賣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 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復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方式決議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事宜,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並已屆滿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㈡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被繼承人尚積欠臺 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296元,及積欠台中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共計1,158,317元暨其利息,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7號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繼承人已知之存款尚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遺債,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附表: 財產種類 地號 權利範圍 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