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YV-113-司家聲-27-20241122-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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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丙○○、乙○○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 幣66,71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1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依前開判決書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即聲請人與相對人各1/4 ),並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6,848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註: 一、第一訴訟費用為266,848元。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負擔1/4,為66,712元。   即266,848元×1/4=66,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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