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YV-113-司家補-100-20241213-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