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YV-113-司家補-99-20241213-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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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乙○○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