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YV-113-司家親聲-46-20250124-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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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戊○○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女、民國28年12月1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 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之母,未成年人之父 親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母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 及同段720地號土地,由未成年人乙○○取得1/2)。   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㈣印鑑證明書。   認由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分割及登 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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