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YV-113-司家親聲-46-20250124-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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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戊○○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女、民國28年12月1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 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之母,未成年人之父 親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母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 及同段720地號土地,由未成年人乙○○取得1/2)。 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㈣印鑑證明書。 認由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分割及登 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