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YV-113-司家親聲-48-20250208-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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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乙○○ 特別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未成年人戊○○於辦理其父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 特別代理人。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未成年人己○○於辦理其父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 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戊○○、己○○之母,未成年 人之父親丁○○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丁○○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母甲○○及胞弟丙○○為未成年人戊○○、己○○於辦理未成年人之父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繼承系統表。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如附件)。 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所有權狀。 ㈤受選任人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書。 認由甲○○為未成年人戊○○,以及丙○○為未成年人己○○於辦理 被繼承人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