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YV-113-司監宣-5-20241024-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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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鶴 受監護宣告 之人 王○豐 關 係 人 王○男 關 係 人 王○音 關 係 人 王○美 關 係 人 王○祥 關 係 人 王○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之建物標示「道爺廍00000-000」之 記載,應更正為「道爺廍00000-000」。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