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45-20241030-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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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居所詳卷 戊○○ 丁○○ 己○○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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