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62-20241107-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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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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