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88-20241129-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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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