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91-20241203-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