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92-20241205-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丙○○ 丁○○ 乙○○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固提 出以丁○○為受領人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政匯票1張,然本院無法據以兌現,是認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