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YV-113-司繼補-513-20241219-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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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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