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YV-113-司繼補-539-20250103-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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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