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司繼-3254-2024101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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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彩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對於聲請人尚有借款未清 償,惟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28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依據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示,被 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二筆(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000號房屋,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投資5,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在卷可參。茲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爰通知聲請人於十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6,000元,此有本院113年9月5日113年度司繼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惟查,聲請人並未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自得拒絕准許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