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YV-113-司繼-3458-202410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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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清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申報遺產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現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2128號強制執行在案,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墊付郵政匯票資費新臺幣(下同)30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30元、郵資192 元,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公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除戶謄本、許芳瑞律師事務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5 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在案,兩筆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154,000元、608,000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292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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