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司繼-3465-202410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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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65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莊OO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292元、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後分配之價金20萬元,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等遺產。茲因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酌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54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依上開規定,若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並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06號裁定、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林氏法律事務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等為證。惟依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所遺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尚待聲請人與房屋共有人協議分割,俟分割後與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存款、出售不動產所得以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是關於被繼承人既尚遺有房屋應予分割或變賣,顯見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則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遺產管理人尚不得請求報酬,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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