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YV-113-司繼-4495-202410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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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林OO律師即被繼承人周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 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8年度司繼字第OO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催字第O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完成附表所示之工作,並有尚待處理事項,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附表、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閱卷聲請書、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6、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執據、繳款書、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補償金已受領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517號、第3643號、第4113號、第4405號、108年度司繼字第5607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98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包含分得補償金、取得法定抵押權及土地,而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函請給付補償金、繳納欠稅款、查詢帳戶變動…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