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YV-113-司繼-4974-202411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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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74號 聲 請 人 丁OO即遺產管理人甲OO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甲○○律師任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 生,民國一○七年九月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里○○街○○巷○弄○○號)之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319號民事 裁定選任甲○○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08年9月25日確定。因甲○○律師已過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由聲請人代為聲請酌定報酬。又甲○○律師已向國稅局聲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單、公示催告已於109年12月29日公告期滿,目前僅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另有積欠臺南市地價稅。甲○○律師業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30元、地政規費100元、20元、20元、戶政規費135元、郵資28元、44元、本件聲請費1,000元,爰由聲請人聲請核定甲○○律師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 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甲○○律師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行事務明細表、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申請書、戶政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094號、108年度司繼字第3319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2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四、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已有明定。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第153 條規定亦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多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收受債權人之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處理,評估原遺產管理人甲○○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原遺產管理人甲○○律師之報酬金額為1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各1,000元,業經本院於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2號及本件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為適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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