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YV-113-司繼-5062-202501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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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62號 聲 請 人 林○鈺即游淑○律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   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定有明文。其 立法理由謂:民法第1183條定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卻未有相關規定,宜使其得請求報酬;惟報酬之數額應先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如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游○惠律師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 42號選任為遺囑執行人,惟游○惠律師因意外離世,無法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聲請人為游○惠律師之繼承人,為此由聲請人代為向本院聲請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42號 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游○惠律師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狀等影本為證。惟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遺囑執行人報酬,應先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始由法院酌定之。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並未說明其是否已與繼承人協議報酬而有不能協議之情事,是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此通知書已於113年8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依前開說明及卷內資料觀之,聲請人既未先與繼承人協議報酬,而逕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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